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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保险人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个人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对1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标准在本附加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二)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险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5.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领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超过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或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释义
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在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专科门诊、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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