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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本附加条款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一、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2、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3、超过1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4、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挖泥和回填;
6 填充物的损失;
7、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
(1)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
(2)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
(3)因打桩设备或铸件受损而导致的桩基或挡土墙的损失;
8、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费用;
9、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
10、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标准而引起的费用;
11、恢复外形或者尺寸;
12、沉箱、驳船等设备的漂浮及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3、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14、牵引线、锚、链和浮标,浮筒的损失;
15、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16、水险责任。

 

(二)定义
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或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海洋或波浪。

 

(三)保证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
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天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内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
2、确保工地现场距离离公共航行通道最少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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