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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中国建设银行“保贷通”专用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合同(以下称 “《贷款合同》”)的符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第三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和承担还贷责任,或者投保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贷款合同》项下投保人依法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债务,包括:
(一) 贷款本金;
(二) 贷款利息。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贷款逾期的罚息和复利。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投保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未实际履行的;
(二)法院或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存在骗贷、骗保等诈骗类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法院或公安机关认定投保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依据《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本息之和的105%。
用以计算保险金额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以《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如发生如下所述利率调整情形的,不必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将随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计算,保险人并不因此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按新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利率政策调整利率的;
2、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按《贷款合同》浮动利率约定调整利率的。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月度费率×保险期间(月)×费率调整系数

 

保障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零时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即本合同中的投保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4时(含)止。

 

第十三条 《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期间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赔偿日应归还的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并对存有疑问的数额和原因予以说明;保险人在最长核定时限的六十日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并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热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投保人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营业执照信息、联系方式、股权的,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双方一致同意,前款所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仅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借款人在被保险人处开立的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息。

 

第二十四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截至索赔日投保人未还贷的记录清单;
(五)索赔所需的其他材料,但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为被保险人掌握且依法能够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保险人进一步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向投保人索赔所需要证据材料,被保险人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还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可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1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一)罚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或借款逾期的,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借款人的处罚利息。罚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以《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期限。对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 逾期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提前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履行债务和承担还贷责任。
(四)债务展期
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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