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条款:请仔细阅读以下保险条款并特别留意条款中"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 《附加按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条款》
适用人群: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且从事职业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内职业的人员(中国境内)。
保单期限:1年
1、华安“君安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障计划”)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被保险人均为一至六类职业人员,投保前请仔细核对被保险人职业。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职业类别的不同按不同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3、本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年龄须满足6-65周岁,续保最高至65周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购无效。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基础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赔付限额500元。
5、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的基础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每天50/100/150元,无免赔天数,每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累计给付最高180天,具体保险责任以对应条款为准。
6、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标准,具体给付标准为: 100%(一类)、100%(二类)、100%(三类)、60%(四类)、15%(五类)、10%(六类)、0%(七类),未尽事宜详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按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条款》。
7、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8、按《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9、保险人已就投保人所投保保险项目的条款内容在相关互联网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投保人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交费期限等内容,了解并接受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投保人选择投保表示投保人已确认该内容。
10、本保障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投保人可拨打华安客服电话95556查询、验真。
11、本人(投保人)授权华安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华安保险、享受华安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所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华安保险查询、收集的与保险有关的信息,用于华安保险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华安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产品的目的,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华安保险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的“华安保险”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56取消或变更授权。
投保人在投保此保险时,已阅读并理解上述保险人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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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您在投保流程的操作将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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